湖南并购第一案:490万居间费不认账,瑞康医药被诉“跳单”

(文/财经主编 邱晓) 一纸居间服务费纠纷的裁定书,让颇受关注的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对湖南和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舟医药”)收购案成为产业并购圈热议的焦点。

2019年8月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述收购的中介方(财务顾问FA)湖南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书公司)起诉瑞康医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前身为“和舟医药”),请求判令该公司及其原和舟医药实控人范永芳支付居间顾问费490万元(收购标的资金额度5%)及违约金98万元。

据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书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自身的居间行为,无法证明收购行为与其具有关联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中书公司则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将于10月份继续上诉维权。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到2018年的三年期间,被誉为中小板“并购之王”的瑞康医药(002589.SZ)耗资超30亿元收购了119家相关公司。“和舟医药”即是其中之一。这次总收购款1.4亿的收购案缘何被中介指责存在“跳单”,起诉索要居间服务费?在中书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中,被告范永芳却称,自己只拿到瑞康医药给的600万元,而不是1.4亿元,因此无法支付这笔巨额居间费。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瑞康医药的大手笔并购使得公司负债率居高不下,造成了资金链紧绷,融资并购引利润下滑的局面。这应该是瑞康医药湖南收购案居间费被指“赖账”的幕后背景。

财顾协议在先 瑞康医药被诉拒付居间费

瑞康医药主营业务为向医疗机构直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同时提供医疗信息化服务、医院管理咨询服务、院内物流服务和医院后勤服务的综合服务商。近年来,公司发展方向开始着力加速打造全国性、综合性的医疗器械直销网络,以“并购+合伙人”为主要手段,搭建多品类合一的平台型公司。“和舟医药”即是其并购的公司之一。

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湖南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瑞康医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范永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裁判书”)显示,2017年10月27日,持有湖南和舟医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被告范永芳、罗红艳,以湖南和舟医药有限公司及其自身名义与原告中书公司签订了《关于湖南和舟医药有限公司并购重组顾问服务合同》。委托中书公司为其寻找股权让受让方或为和舟医药寻找并购重组投资方;双方约定的居间顾问服务费为收购款总额的5%。

据中书公司陈述,该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很长一段时间都在为委托事项奔波,近四个月后,中书公司引进了北京市中瑞华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华泰”)作为联合财务顾问,为和舟医药寻找上市公司及其并购基金资源。

2018年3月22日,中书公司、中瑞华泰与和舟医药再次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如促成投资合同的签订,和舟医药应当向中瑞华泰支付收购款项1.5%的居间顾问费(包含在中书公司的居间服务费之内)。同时,约定投资方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同仁堂、瑞康医药、珍宝岛等上市公司。

“瑞康医药”曾出现在双方协议中

随后,双方最终促成瑞康医药完成对和舟医药的收购,总收购款为1.4个亿。2018年11月21日完成所有股权的变更登记。和舟医药变成收购方瑞康医药的独资子公司,并更名为瑞康医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不过,被收购后的瑞康医药湖南公司却拒付这笔居间顾问服务费。

对此,瑞康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向被告瑞康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报告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机会,也没有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提供媒介服务,无权要求支付报酬。此外,原告没有履行服务合同义务,被告瑞康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无需支付报酬,不存在违约行为。

借钱大肆并购,瑞康医药商誉超30亿

剖析该案的被告公司背景,我们却发现近年来瑞康医药疯狂并购投资公司,业绩经历过短暂辉煌之后受累费用成本畸高,盈利能力已大幅下降。“缺钱”成为这笔居间服务费“赖账”的重要背景原因。

8月29日,瑞康医药发布半年报,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179.57亿元,同比增加15.8%,但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3亿元,同比减少33.99%。主要是由于公司各项费用的暴增,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为12.78亿元、6.96亿元、4.14亿元。费用高企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大肆并购,仅仅三年瑞康医药就已耗资30亿元通过并购增资、新设投资119家公司,陡增的子公司导致公司的整体费用营业成本倍增。

但事实上并购的公司很多未达预期,瑞康医药去年底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24亿元,但账上商誉仍高达33亿元。由于公司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很多由赊销构成,应收账款增长到179.80亿元,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连续八年大额流出,累计已流出59亿元。

财报数据显示,近年瑞康医药投资和收购的这些公司,不但没有产生丰厚的回报,反而使得公司的资金流出大于流入,导致要通过不断的借钱等金融手段来维持公司的生存。瑞康医药频频进行收购、并购,拉高了公司的应收类余额,特别是公司的商誉,从2015年的4.64亿元,增加到了2018年的33.08亿元。

6月21日,瑞康医药对深交所此前下发的2018年年报问询函做出回复。对于大量并购行为,瑞康医药解释称,通过企业间的合并及新设公司使得公司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幅提高。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的方式满足公司营运活动短缺的资金,融资金额较上期增长较大。2018年末有息负债金额为83.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9.92%,资产负债率67.55%,较去年同期增加3.40%,债务占比进一步上升,短期偿债有一定的风险。

其中提到,商誉减值由于前期并购时股权收购协议条款设置得当,对于未能完成最高对赌目标的子公司,公司无须按最高档估值支付股权对价款。这意味着,“和舟医药”被收购后很可能没有完成业绩目标,瑞康医药并未足额支付1.4亿元的收购款。

法院认为举证不足 中介方质疑“跳单”毁约

白纸黑字的《财务顾问协议》写得明明白白,为何被收购方却不认账了呢?

法院认为,原告中书公司与被告瑞康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范永芳、罗红艳签订的《关于湖南和舟医药有限公司并购重组顾问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间居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报酬。

双方签订的并购财务顾问协议

不过,法院审理也指出,2018年3月22日,原告中书公司联合中瑞华泰与和舟医药再次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原告向被告范永芳报告了具有收购意向的企业,但未涉及瑞康医药。

另查明,2017年6月20日,案外人胡学英已向被告范永芳告知瑞康医药集团拟进行收购,并将瑞康医药集团进行收购的尽调资料和介绍通过邮件发送给被告范永芳。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亦无法证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购行为与原告具有关联性,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此,法院驳回原告中书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胡学英所在公司与和舟医药在同一园区,且瑞康医药正在办理收购胡学英所在公司的相关事宜。胡学英发送上述相关资料给范永芳,并不能证明瑞康医药与和舟医药在2017年6月20日已就投资并购事宜进行接触。”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振衡指出,如被上诉人与瑞康医药早在2017年已就投资并购有关事宜接触过,那么被上诉人不可能在2018年3月22日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将瑞康医药着重写在投资方范围内。

同时,中书公司还提供了“独家居间确认函”,以及被上诉人范永芳的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2018年7月和8月,该公司在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介绍的目标单位超过50家。期间,被上诉人范永芳及相关人员始终未对中书公司透露过任何瑞康医药已与其计划并购的信息。

原告出具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据

此外,中书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可证明,2018年3月22日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居间方就马上联系了瑞康医药相关人员,邀请其现场考察和舟医药。而在之前的9个月时间,瑞康医药与和舟医药的并购事项没有任何实质进展,甚至没有任何收购迹象。这足以证明瑞康医药是上诉人为被中书公司引荐。

根据双方签订的《并购重组顾问服务合同》关于僭越性及排他性条款的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甲方与乙方提供的投资商达成交易,甲方仍需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保证不越过乙方与乙方提供的投资商签订………..。被上诉人越过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投资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业内表示,在医药市场格局分化、竞争愈加激烈的当下,药企面临转型升级的境地。并购有利于企业快速提升规模,完善布局,提高市场的占有率。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医药市场存在政策、药品降价、药品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等风险,因此并购也需谨慎。

并购给不少药企也带来了“麻烦”——绝大多数都是溢价数倍的并购,并购方企业的商誉不断攀升,不少药企因并购标的业绩不达预期、商誉减值而业绩变脸;或因并购后债务大幅增加,只能加大股权质押比例,一旦市场表现不好,就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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